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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总成绩第一却没被录取,用人单位:第二名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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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09:02: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公务员考试考了第一名
却发现第二名被录取
录取单位简单回应为
“第二名更适合”
近日
湖北一名女生的公务员考试经历
成了网友关注的焦点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武俊杰摄
事件回顾:
考了第一,结果第二名被录用
2016年湖北省公务员招考,夏敏(化名)报考了湖北省保密局宣传法规处科员职位,此职位招录1人。
2016年6月23日,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了《湖北省部分省直单位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成绩折算汇总表》,夏敏位列第一,和夏敏一同进入考察阶段的还有第二名潘某。
当年8月9日,夏敏接受了考察,9月7日参加了体检,考察体检均为合格。
同年12月9日,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了《湖北省国家保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将湖北省保密局拟录用人员潘某予以公示。

资料图中新社发孟德龙摄
为何第一名未被录用?
公示发出后,夏敏及其家人多次提出异议。夏敏认为,她在某地级市政法委工作多年,并多年从事保密工作;而被录用者在湖北某县人社局工作。她认为自己更适合这个岗位。
根据湖北省人事考试网2016年公布的《湖北省部分省直单位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成绩折算汇总表》,夏敏笔试折算分为34.7625分,面试成绩折算分为44.35分,总分为79.1125分,位列第一。
第二名潘某的笔试成绩折算分为36.895分,面试成绩折算分为42分,总分为78.8950分。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保密局回应:第二名“更适合”
直至2018年1月15日,湖北省保密局发给夏敏一份《信访问题回复》称:根据你多次提出的信访诉求,我们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指导下,对2016年度公务员考录工作进行了认真核查。我局2016年公务员考录工作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招录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招录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发现违规操作、破坏考录公平、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
《回复》还称,你报考我局公务员,并最终进入考察阶段,体现了良好的综合素质和水平。由于与你一同进入考察的另一名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经过慎重决定并按程序报上级批准,录取了另一名同志,希望你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对于湖北省保密局提出的第二名“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的说法,夏敏对此并不认同。
据媒体报道,夏敏于2013年8月通过公务员招考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某地级市政法委。同时,她还向媒体记者出示了自己的两份保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夏敏说,2014年1月,业务培训合格后,她正式任机关保密员,负责本单位(含合署办公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宣传教育、制度制定、自查自评、保密员队伍管理、保密工作材料撰写、机要通信等。2016年1月,她所在的地级市保密局发文成立全市保密检查督查组,任命她为副组长。
“招考职位表上职位描述是从事宣传法规、机要保密管理工作,难道我的工作经验和表现不更适合到保密局工作?”夏敏表示质疑。

资料图张浪摄
状告湖北省保密局被驳回
在信访无果后,夏敏选择状告湖北省保密局。
但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则显示,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湖北省保密局是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且公示、录用潘某的文件由省委组织部作出,湖北省保密局没有作出录用潘某的决定,因此原告将湖北省保密局列为被告错误。
裁定书还显示,又因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是党委部门,上述行为无论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的行为还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批准的行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资料图: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走进考点。韦亮摄
考试第一就必定会被录取吗?
根据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考试”之后还有“考察”环节。
此外,上述规定还明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根据华图教育公考辅导专家李曼卿的介绍,公务员招录中的“考察”通常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人员到考生原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根据考生要向招考单位提交的《考生情况登记表》信息进行考察或直接调阅档案。
然后,考察小组会召集同事(同学),领导(老师)等有关人员,以及考生本人,进行座谈或个别面谈的方式。通过与人交谈,来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并听取大家对考核对象的意见。
李曼卿介绍,考察结束后,考核小组一般会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决定是否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考察,成绩只是上半场,笔试合格、通过面试,已经能说明一个人较强的综合素质。之后还要考察考生和岗位的适配性,包括过往工作经历、品格、性格等。”李曼卿说。

资料图黄威铭摄
“更适合”能否作为理由?
一句“更适合”将考试第一拒之门外,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既然我们推行公务员考试,那这就是一种制度。制度制定出来,我们就要严格执行,而不是以单位‘更适合’的意愿为标准。”
“你不能只说不适合,你要说出不适合在什么地方。否则将有损考试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竹立家说。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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