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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运营] 网友分享:版权诉讼应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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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09:05: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以下内容为网友分享:

版权诉讼应对流程
莫名其妙突然收到了某个地方的法院传票?不要紧张害怕,这个只是一起小小的民事诉讼案件,不会坐牢更不会死人!只是对方想恐吓、逼迫你同意私下和解的手段而已!要怎么办?继续看下去吧!

应对的步骤

第一步:收到法院传票后,请根据法院的要求,按时填报所需的书面材料文件,该签字签字,该盖章盖章,然后在指定时间内(一般法院要求在收到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寄回法院。

第二步:积极应诉,坚决不同意对方任何私下和解的要求!积极应诉的措施主要是马上删除或下架相关涉案图片、文字,首先要有这一个停止侵权行为的动作,同时收集整理涉案图片、文字的来源,并做好在法庭上做相关辩解说明的准备(比如说我的平台不是商业化的或我并没有因为这个涉案图片、文字获得什么商业利益)。

第三步: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做相关的查证或说明。比如对方是否提供了著作权证书?是否在其他网站上,还可以搜索到无水印、无版权说明的相同图片?这些都是可以在答辩书上好好做文章的质疑点,请多多思考、挖掘对方证据上的漏洞!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非故意侵犯等各种理由,去争取法官的“同情分”。也可在答辩书中,质疑对方的赔偿金额过高,要价不合理等各种理由,削弱对方是有理有据的“受害者”形象。

第四步:坐等开庭,坚持不和解!不管对方私下联系你提出:现在和解,只要给点赔偿金就马上撤诉的“诱人”条件还是其他的威逼利诱,通通不要答应!坚持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问题!既然对方已经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受理,那么这时候撤诉对你们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被告人名下还是一样会有这样一笔可以被查询到的诉讼记录!只有坚持到底,把官司打赢,才是最好的出路!何况最坏的结果也只是官司没有打赢,但赔付的金额并非是对方说多少就多少,还可以继续争取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别在最后关头认怂,把钱白白送给对方!
所谓的诀窍

一、诉讼
尽可能走完任何一个程序。如果在诉讼前没有达成调解,如果案件审理中没有达成调解,其实不用急,尽可能的走完每个程序,也许会柳暗花明。首先,你可以对法院的是否具有审理案件的资格提出异议,专业名词叫管辖权异议,如果被裁定驳回,那么你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根据深圳法院的效率这个程序走下来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然后你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等到一审判决下来,估计又6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判决拿到之后,你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再开庭,再出判决,等二审判决下来,估计又又6个月时间过去了。之后,如果你实在觉得一审、二审的判决的确有错误的地方,那么你还可以申诉,当然这个申诉就没什么时间限制,如果你时间够多,完全可以申诉到你满意为止。如果你不申诉,那么就是执行阶段,执行很显然是必须有财产才能执行的,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比如个人的公众号,非企业性质的),即使对方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也只能发给对方公司一个通知,告知中止执行,等有财产线索之后再执行。这样的结果恐怕对方公司要欲哭无泪了。当然,如果在一审中,或者二审中或者执行中,你申请了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了,这个诉讼一点意义都没有了。根据至今的判决书经验,赔偿金额一般也就是几千块钱,即使为了单位的公信力,我们必须在法院限期内按时支付该笔赔偿金,那也可以拖到最后两天再支付!这样我们既没有“抗旨不遵”,也给对方公司一个有力的打击!试想一下,如果收到法院传票的受害者们都坚持这么做,对方公司为了拿到这几千块钱,他们要耗费这么大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那么他们这条靠维权谋财的路子肯定慢慢就坚持不下去了。

所以请大家记住:和解=助纣为虐!大家都只求花钱消灾的话,这种公司以后只会越来越多!(仅用几块钱邮寄费、电话费成本就能让你们乖乖把钱交给他们,动不动就是大几千甚至上万的金额,何乐而不为?这生意简直太划算了!傻子才不知道要在全国各地多开几家,继续发展壮大!)

二、注意收集证据和时效
拖是个办法,即便是在法庭上的攻坚战也不是没有办法的。因为成本的原因,对方公司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有时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诉讼时效的规定使你根本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对方很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撤诉,而你将不战而胜!参考群里收集的案例,很多都是对方撤诉的。我们无法确认其中是否存在私下给钱和解的情况,但已经有几个群友案例表明,就算你不和解不给对方一毛钱,他们最后还是会撤诉!
最后声明
本人号召广大企业严格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也反对打着维护支持产权的旗号,滥用诉权,恶意敲诈的行为!
以上内容仅为摘抄网友部分文字内容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因照搬实施以上手段而引起败诉或其他无法预计的任何后果的,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赔偿义务!
欢迎大家积极补充最新的应对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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