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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火锅店里被半裸男扑倒猥亵!店老板挺身而出,却因这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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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2 08:47: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微博用户“@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发文称,
11月15日晚上11点多,
她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吃宵夜时,
遭到一名赤裸上身的陌生男子扑倒乱摸猥亵,
其在家人和饭店老板的帮助下才逃脱。
热闹的宵夜档里被男子袭击
该名微博用户在博文中说道——“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
该微博用户同时还在微博中公布了两段监控视频。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晚23时27分,一名上身裸露的男子站在火锅店不远处。随后,他径直走向其中一桌,一只手搭在一名女子身上后随即坐在了边上。

此时,一名站在桌边的男子上前尝试将该男子拉开,但赤裸上身男子依旧将当事女子扑倒。在同桌两人及其他人的帮助下,当事女子才得以逃脱。
11月20日,
南都记者与当事女子的父亲
占先生取得了联系。
占先生表示,微博是其女儿发的,事发当晚他也在场。
“我和女儿以及女婿去吃宵夜,刚坐下不久,一名上身裸露的男子就坐到了我女儿边上。”占先生说,“饭店老板反应快,想去拉开。但这人还是将女儿扑倒。这人力气好大,我们费了好大的劲儿才拉开。”


当事女子被扑倒在桌边,周围的人赶紧来拉开。

当事女子从地上挣脱后爬起身飞速逃离。
事主父亲:女儿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
占先生表示,这件事情对他女儿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
微博用户“@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也称,

那种恐惧绝望窒息时时刻刻缠绕着我,几天几夜无眠,不敢出门和被心理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出事后嫌疑男子父母
还找饭店老板追究责任
占先生称,事后嫌疑男子被警方除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而嫌疑男子的父母则找到饭店老板表示要追究责任,他对此有些不解。“为什么见义勇为的人还要被追究责任?”占先生说。
南都记者从网上流出的视频中看到,事发时,饭店老板迅速反应制止嫌疑男子的行为,并在嫌疑男子将当事人扑倒后协助救出当事人。
但从另一段较为完整的视频中则可以看到,在当事女子逃脱,嫌疑男子的行为被制止后,饭店老板还上去踢了嫌疑男子一脚。
嫌疑男子被行拘10天
见义勇为饭店老板却因这事被罚200元
11月20日,龙岗警方通报称,2018年11月15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接事主占某莎(女,27岁)报警,称其被他人猥亵。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
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走访知情群众、询问当事人等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查明案发经过如下——
当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林某鹏(男,25岁)饮酒后来到龙岗区鸿基路附近某火锅店门前,突然搂抱正在与亲友吃宵夜的占某莎,拉扯中双方均倒地。
饭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将双方分开并将林某鹏控制。在林某鹏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仍对其有踢打动作,幸未造成明显伤害。

林某鹏被控制后,店老板仍对其有踢打动作。
目前,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就林某鹏家属反映林某鹏被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的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律师说法:
饭店老板等群众制止猥亵行为
应被评价为见义勇为
对于嫌疑男子行为的认定——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颜昭雄律师表示,从视频看,光膀男子行为涉嫌强制猥亵和寻衅滋事,可能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属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情形,无论警方认定是强制猥亵或者寻衅滋事,依法均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饭店老板行为的认定——
饭店老板和其他人员制止了光膀男子的强制猥亵行为,法律上可以评价为见义勇为。另一方面,事发场地是饭店,属公共场所,经营者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饭店老板行为也属履行法定职责,不具有违法性。
颜昭雄表示,但整个过程要分段考虑。
第一阶段:事发突然,光膀男子行为举止异于常人,在不清楚行为危险性情况下,饭店老板和其他人行为为制止光膀男子,采取了拳打、脚踢甚至踩踏等行为,造成光膀男子伤害。颜昭雄认为,只要伤情不太严重应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
第二阶段:在受害女子已离开,光膀男子坐起来后,饭店老板又上前踢一脚。其认为属故意伤害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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