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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运营] 应对媒体版权恶意诉讼案件 法官、律师、法学专家提供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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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4 10:2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来源:东南网 | 作者:张立庆 | 时间:2019-02-03


东南网2月3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在今年的省两会期间,关于媒体行业出现的一些媒体版权恶意诉讼案件情况,引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省人大代表陈展弘、省政协委员刘安娟认为,这类现象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的法治生态环境。他们建议,相关司法部门可从司法务实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性意见。

经本网报道后,事情引发较大社会反响,省内部分媒体负责人向本网披露著作权恶意诉讼案例潜规则——版权方与律师分成谋利。近日,本网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法院、高校及律所,听听法官专家律师的看法和解读。

法官建议:充分利用“避风港”原则
福建高院民三庭法官陈一龙介绍说,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时,首先是审查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进而审查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是否支持或者怎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陈一龙建议媒体要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首先,媒体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采编团队的管理,对媒体的网络平台进行深入研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转发的渠道及信息源应仔细辨别。其次是在媒体客户端读者评论区域、用户上传区域等相对开放且难以监管的区域,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免除承担侵权责任。再次是积极应对诉讼,仔细研究案情,看看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法定理由。

法律专家:应积极应诉,指出类似案件的维权策略
“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积极应诉,主动提供证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旦案件缺席审理,势必会对媒体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针对类似案件维权策略。被诉侵权主体不存在侵权。不侵权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向展开:(一)被诉侵权图片与著作权图片不具有同一性;(二)被诉侵权图片的使用行为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主要的情形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针对这一点,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涂明也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图片使用的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在赔偿数额方面体现出明显的区别,在保护图片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保护信息与知识的流通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支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丁兆增认为可以从侵权数额进行抗辩。虽然图片侵权案件单张图片赔偿数额较低,但一般图片侵权诉讼都属于批量诉讼,甚至有商业维权代理机构启动诉讼,因此进行侵权数额的抗辩才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律师:建议不要“一刀切”
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涂明结合自身此前在媒体的从业经历指出,遇到上述类似案件的启示:一是要弄清楚图片的版权风险,这需要图片编辑、视觉总监有强烈的版权意识,媒体单位要有相应的风控流程去严格把关,因为现在一张图片的索赔,多则近万元,少则上千元;二是要加强与相关法院沟通交流,请求法院对图片的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进行严格区分,不要“一刀切”。在很多图片侵权诉讼中,媒体单位很多都是无心之失——一方面是风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无法弄清楚图片的著作权人以及是否授权使用等版权状况。图片编辑面对一张配图,不知道该到哪里去核实这张图片的版权情况。“我建议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相关的网站,能让大家在上面搜索图片的著作权状态以及著作权人的联系方式,方便大家合法使用。”
丁兆增指出,从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到修订《著作权法》可以体现出如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趋势,代表委员提出的尽快出台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性意见的可操作性较高,能够更加规范著作权维权案件的裁量,弥补现下的部分法律漏洞,维护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大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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