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帆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88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交车上妈妈抱孩子当众小便,被指责后竟做出疯狂举动……后果太惨痛

[复制链接]

5241

主题

5315

帖子

129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2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3 09:09: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正在行驶的公汽上,
2岁的小男孩突然憋不住了,
妈妈当众抱着孩子
直接在车上的垃圾桶里撒尿起来!

司机发现后指责了这种不文明行为,
而男孩妈妈在和司机一番争吵后,
竟然冲到了驾驶室,
接下来惊险的一幕发生了.......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2日上午9时,大冶陈贵镇44岁女子陈某携带两岁幼子乘坐13路公交汽车。
当车辆行驶到大冶市新冶大道雅兴花园公交站附近时,陈某两岁多的儿子提出要小便,陈某直接带着儿子前往公交车上的垃圾桶内撒尿。公交车司机罗某发现后,指责陈某无素质,随后双方引发言语争执。

被指责后,恼羞成怒的她做出这种事!
没想到的是,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做出了一个惊人之举——不顾公交车正在高速行驶当中,竟然隔着公交车司机专用防护栏伸手拉拽司机。司机罗某只得紧急靠边停车后,拨打电话报警。


在等待民警到现场的时间里,陈某仍不断与罗某争执,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将两名当事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抓时,她仍不知后果有多严重!
面对警方讯问,起初并未意识到事情严重性的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冲动之下拉拽司机的行为,在得知自己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还将面临追究刑责时,她情绪几近崩溃。
在民警耐心劝导及详细释法后,陈某不得不咽下自己一时冲动酿造的苦果。

判了!3年刑期!
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大冶法院判处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时,公交车内实际载客10人以上,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重处理,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

“幸好驾驶员罗某及时停车报警,才避免事故的发生。”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有人以为陈某的不文明行为最多是违法,也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构不成犯罪,其实则不然。”法官说,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只要造成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即为犯罪,不一定要造成严重后果。
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拉拽正在行驶中的公交司机很容易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公交车体积大,所运行路线多为方便乘客而设置的,且处于人员密集的地段,若发生事故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这是成年人应知晓的常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应成为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行为底线。

网友评论



还记得一年前那起震惊全国的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吗?

当我们再提起这件事的时候,
仍然悲痛不已,
一年时间过得真快啊。
可是这14条生命却永远不会回来了。
悲剧已经发生,
生命不能重来,
也许活着的人,
能做的就是时刻警醒自己,
永远不要忘记那次惨痛的代价。

如果那位司机没有及时停车并报警,
我们不敢想象
掌握着全车人安全的方向盘,
一旦失去控制了会发生什么?
生命何其宝贵,
岂容他人这样轻视?
冲动的情绪是很可怕的东西,
你永远不知道一时的冲动,
会给自己,
会给别人带来什么样的伤害。
所以在别人冲动的时候,
你要记得,
别让他人的冲动
危害到了自己和大家。

来源:楚天都市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千帆移动开放平台  

GMT+8, 2024-5-20 02:27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